導讀:夏天一到,我們能夠想到的最直接也最舒適的消暑方法,除了呆在空調房里面,那么最爽的就莫過于出去游泳。隨著暑假的到來,我們會發現各地的新聞難免會增加了關于兒童溺亡事故的報道,這也讓很多家長開始擔憂和警惕起來。
小孩子怕熱貪玩,游泳也成為了他們暑假主要的娛樂項目之一,其背后的危險性也是我們不可忽視的。小孩子假期溺水,家長們傷心之余也希望能夠找到事件的責任人,企圖從中獲得一些安慰,那么在法律上又是怎么樣來進行責任上的劃分呢?
兒童溺水事故的法律責任劃分,有一部分的責任是固定的,也是無法推卸和逃避的,那就是作為家長對于孩子的監護義務,也就是家長沒能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導致的意外過失。而其他部分的責任劃分多少,關鍵的還是要看溺水的場所是在哪里,以及其同伴的行為性質。
在溺水場所的劃分上,我們可以簡單地分成:私人場所、公共場所以及開放性的公眾活動場所。
1、私人場所:比如一些私人承包的魚塘、私人游泳池等,如果兒童在這一類場所溺亡,那么場所的所有人也需要承擔起大約3%的經濟賠償責任。而這主要就是因為在這些私人的水域中,所有人沒能起到完全的提醒管理和防護責任。
2、公共場所:這里最典型的就是各種小區管理下的游泳池、泳館等的公共游泳池。如果兒童在這些地方發生了溺亡事故,那么在責任劃分上,小區亦或者是游泳館的管理單位都需要承擔起50%的經濟賠償責任。
3、開放性的公眾活動場所:這里通常都是指代一些無人看管的江河湖海、水庫等野外水域,如果孩子在這些開放性的水域溺亡,那么責任就在于孩子個人及家長的身上。因為野外水域有一定的危害性,這屬于大眾的基本認知,與其他水域沒有關系。
當然,除了場所以外,如果溺水當事人身邊還有其他人陪同的,那么其同伴也有可能需要承擔起一部分的,當然了是否需要承擔起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還是要看其事件的性質如何。而這樣的責任劃分,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實際考慮,因此也比較復雜一些。
如果溺亡者的同伴在事件中存在著組織、參與等有直接關聯的行為,那么其同伴就需要承擔起一部分的過失責任。然而,不管法律上對責任如何來進行劃分,亦或者是家長能夠從中獲得多少的經濟賠償,這都不可能挽回一個已經流逝掉的生命。
只有孩子對于游泳這件事情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和危險認知,才不會將自己置于危險的境地,甚至丟掉自己寶貴的性命。所以,家長想要自己的孩子平平安安地度過每一個假期,讓孩子健康無恙地成長,那么安全意識和教育就一定要灌輸到位。
1.不要到未知水域游泳,尤其是一些野外的水域、池塘等,這些地方是兒童溺水的高發場所,禁止孩子到野外游泳,是必要的安全叮囑。
2.下水之前要做好足夠的熱身運動,突然的溫度差很容易出現抽筋的情況,下水游泳前做好熱身運動,能夠很好的預防溺水意外的發生。
3.不要到深水域游泳,注意體力消耗,游泳需要量力而行,水深的地方和力竭的時候都容易出現溺水意外。
重要提示:兒童假期溺水的事故責任主要還是在于家長的監護義務沒有做到位,而在此責任之外還需要考慮到游泳場所及同伴行為性質的劃分。作為家長的我們,更重要的還是要對孩子做好足夠的游泳安全教育,將事故防患于未然,保護好孩子的生命安全。
今日話題:在孩子安全教育這件事情上,你平時都是如何來引導的?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