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成長的路上難免磕磕絆絆,父母本期望孩子成人成才,孰不知健康的長大也許才是父母最大的心愿。家住廣宗的一名幼兒園的2歲的孩子掉進廁所死了,那么誰該為這件事情承擔責任呢?
案情簡介:女子張某某家住河北廣宗,租賃了一個大的場地,找了個懂管理的劉某負責管理,在周圍幾個村招收了一些孩子,私自辦起了一所幼兒園,也沒有到相關教育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并且聘任的老師多數沒有幼師從教資格證,下午,家長來接找不到孩子,老師說家里的親屬接走了,可等家長找到孩子時,發現孩子在幼兒園的廁所卡住,等把孩子救上來的時候,孩子已經死亡,經調查幼兒園的廁所為農村沒有經過改造的廁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于是家長把幼兒園的張某、劉某和幼兒園的老師都告上法庭。
普法分析:1、刑事方面:張某某、劉某某作為該幼兒園的投資人和園長,明知教育輔助設施廁所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致一名幼兒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情節嚴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刑事方面:李某某、曹某某作為該幼兒園小班的老師,對幼兒的教學和日常進行管理,應當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該二人明知廁所存在安全隱患,卻疏于對幼兒的管理,致使發生幼兒在廁所內溺亡的重大傷亡事故,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民事方面: 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顯然本案中幼兒園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4、教師為幼兒園的雇工,用人單位在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如屬于勞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事后員工有重大過錯的,可以追償。但本案中無論如何幼兒園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不過本案無論最后什么結果,孩子的生命已經無可挽回,只能自己為自己買單,而無論賠償多少費用,承擔什么責任,最終家屬受到的傷害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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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圖片來自于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