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兩個孩子,離婚后夫妻各撫養一個孩子。后來,男方因為監護不力導致其撫養的那個孩子游泳時淹死了。請問女方(也就是孩子的生母)是否有權利起訴男方(也就是這個被淹死孩子的父親)要求民事賠償?如果可以的話,法律依據是什么?
先說觀點,再做闡述。
父母一方(具有監護權一方)過失導致孩子死亡,另一方(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有權起訴對方?這個問題可能存在爭議,但個人偏向于可以根據過錯程度起訴索賠。
類似事情,早在十多年前有一篇相關的報道——《孩子溺水身亡,重慶男子要前妻賠償精神損失費敗訴》
事故大概經過:小小(化名)和往常一樣,放學后和兩個同學結伴回家。從學校到外婆家要走半小時,在一條必經道路的旁邊,有個電廠。就因為電廠的一個水凼(據法院認定,出事水凼位于龍橋電廠尾礦庫。尾礦庫內有大量煤灰煤渣,灰渣堆積后形成了一些平壩和水凼。如果有人進入水凼玩耍,有一定危險性,為此有專人照看),成了安全隱患。
正當小小和兩個同伴在水凼周圍玩得高興時,小小卻不小心掉進水凼(因小小的母親王女士在鎮上做小生意,無暇照顧9歲的兒子小小,就交由外公外婆帶。同年5月21日,因沒什么事,王女士決定到重慶主城耍兩天。沒想到,王女士前腳一走就出了事)。因周圍沒有住戶,當聽到呼救的大人趕到時,已經晚了。水凼很深,施救人員在水里摸了一個多小時才摸到小小尸體。
父親狀告母親:小小的父母蔡先生和王女士之前已協議離婚。小小隨媽媽生活,蔡先生一次性給了1萬元撫養費。因王女士平時忙于生意,所以對兒子的監護和生活上的照顧基本是小小的外公外婆。實際上,是小小母親在委托外公外婆行使監護職責。就這樣,蔡先生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到涪陵區法院,向王女士等提出3萬元精神撫慰金索賠。
最終,雙方在二審過程中撤訴同時撤銷一審判決(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并共同作為原告,將電廠起訴,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種費用。
觀點存在分歧:父親起訴母親的精神索賠案雖然了結,但他們并沒覺得輕松。因為,由這起精神索賠案告出的親權法律空白尷尬引人深思。
從法律專業上講,此案的關鍵詞是親權。而蔡先生就是以“前妻侵犯了他的親權”理由來起訴的。親權系父母基于其身份,對于未成年子女以教養、保護為目的的權利義務之集合。這種權利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間。所以,對這類案件就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立法精神看,如果要起訴親權被侵犯,必須是孩子的父母雙方作為利益共同體,來共同起訴他們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比如孩子被車撞死,被侵犯的是孩子父母的親權。這時,夫妻都應作為原告共同起訴。即使離異,父母與子女的親權也不會消亡,對子女的親權仍然是一個共同的、不可分的整體。所以此案的蔡、王二人離婚后,不能就親權相互告對方,而仍只能“一致對外”。
第二種觀點認為,夫妻離婚后,對孩子的監護權在一方,另一方只有親權而無監護權。持這種觀點的人是通過現象來推論法理。因為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是無法盡監護義務的,他(她)有的只是探視權。因權利義務對等,如果監護人既然有監護不力的原因導致傷害,就有賠償責任。所以,蔡先生是可以向王女士索賠精神損失的。
對于親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親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即父母以其共同的意思決定親權的行使,并對外共同代理子女行為。但是,父母離婚后,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因此對于親權的行使要求離了婚的父母完全如同正當夫妻關系存在時實行共同親權原則是不可能的。對于離婚后的父母如何行使親權,在世界范圍內存在三種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種為單方行使原則,又稱單獨親權主義;第二種為雙方行使原則,又稱共同親權主義;第三種為兼采單方行使原則與雙方行使原則。對此,鑒于我國的基本情況,我個人傾向于離婚后為單方行使原則,即具有監護權一方。
對于以上兩種觀點,有人認為,如果后者的觀點成立,是對撫養孩子一方科以更加嚴格的義務。這有違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則,可能沒有多少夫妻離婚后愿意撫養孩子。我個人認為,如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要求索賠而不被支持,那么從某個角度上又是放任具有監護權的一方怠于履行或不予履行監護職責。
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我們經常說的“小偷無死罪”,所以對于一般的小偷小摸,很多小偷“放心大膽”地偷,因為即便是被逮住,尤其是第一次被逮,不外乎就是被“教育”一頓,對他們來說不判刑甚至死罪,似乎無傷大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對于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很難構成盜竊罪,最多治安處罰。同時,被逮住當場還不能被民眾“發泄”得太過火,否則,民眾可能構成犯罪。但如果反過來,“不論盜竊情節嚴重與否,一經逮住,民眾可以當場‘收拾’他”(當然這種法律規定是不存在的,也不去討論其合理、合法性),又有幾個小偷敢偷?因為一旦去偷,有可能第一次就被逮住,被收拾至死。
說回來,既然有了監護權,那就應該認真對待“監護權”。不管是父母離婚時雙方協商也好,還是法院判決也好,既然將監護權交到其中一方手上,那么具有監護權的一方就應該承擔起這個責任,哪怕是“科以更加嚴格的義務”也不為過。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否則,如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要求索賠而不被支持,可能滋生怠于、不予履行監護責任而不受懲罰的情形,甚至不能排除故意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可能。
放在鏈接內容小小這個事情上,小小的母親王女士在鎮上做小生意,無暇照顧9歲的兒子小小,就交由外公外婆帶。同年5月21日,因沒什么事,王女士決定到重慶主城耍兩天。沒想到,王女士前腳一走就出了事。這種情況算不算“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每個人可能有不同的觀點。不是說王女士不能到主城區去耍兩天,但因為做小生意而無暇顧及兒子小小,就交由外公外婆帶這一點上,可能就有一定的爭議。不管監護權是爭取過來的,還是被動承擔的,沒有監護權是沒有監護權的事情,有了監護權就應該盡可能履行好監護權,而不是將監護權“轉嫁”給外公外婆。
鑒于此,個人認為,對于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的索賠,應該根據具有監護權一方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具有監護權一方確有過錯,那么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從這個角度上說,我反而認可鏈接中說的一審判決(具體判決理由不清楚,只從鏈接中知道一個大致結果):主張3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判決王女士承擔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電廠亦承擔5000元,盡管二審時撤銷了一審判決)。如前所說,監護權“轉嫁”給外公外婆、自己進城耍兩天。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綜上,父母一方(具有監護權一方)過失導致孩子死亡,另一方(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有權起訴對方?這個問題可能存在爭議,基于以上分析,個人偏向于可以起訴索賠。
親權法律空白,需要及時填補。盡管類似案件不多,但案件透露出的法律問題卻值得法學界思考,這就是離異父母對孩子的親權法律空白問題和社會問題。
隨著離婚自由的觀念被普遍接受,離婚率也在逐年升高。盡管現在在采取“離婚冷靜期”之類的措施予以抑制,但親子關系作為抑制離婚的一個因素并沒有發揮我們想象中那么大的作用。在每一對離異父母充分張揚個性,追求實現自我的背后,往往都有一張讓人憐惜而又無奈的天真面孔,讓我們揮之不去。
對于父母離異后,如何共同承擔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如何確保共同親權、共同監護原則的實現,正被越來越多的人誤讀。主要原因在于,因離婚所涉及的恩恩怨怨,導致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很難有條件親自行使監護權,大多以按期支付撫養費作為監護權的最主要內容。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雖能常享幼子繞膝的天倫之樂,但又往往被科以全部或較多的監護、教育、管理的責任。由此,互相推諉或爭奪撫養權的故事時有發生,最終的結果是,孩子成了最直接的受害者。這里凸顯的不僅僅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備,更重要的是離異父母責任心的缺失。
悲劇時有發生,這是對離異父母行使親權和監護職責良知的拷問,也給立法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應對離婚后父母親權的行使和監護職責的履行以及懲戒作出更為科學合理的規定。孩子的健康、安全、教育、成長問題應引起教育機構、政府以及法律相關從業者的共同思考與關注。
對此,啰嗦一句。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可以變更孩子的監護權,以避免因監護不力或不能監護而導致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