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懲罰孩子的方式超乎想象,輕則精神,重則肉體,頂格是要命
家庭作為中國古代宗法血緣組織的基本單位,雖然沒有在相關的國家權力之下,但是理論上古代家庭多為大家庭,且在皇權不下縣的法統之下,族長乃至家長體罰孩子主要是為了讓其遵守家規、族規。換句話說,古人懲罰孩子的方式種類多樣,超乎了現在人們的想象。
1.精神懲罰類算是最初級的、比較溫和的懲罰孩子方式,一般是由長輩實施
雖為精神懲罰,實際上是遵循古代“棍頭出孝子、驕子無義郎”的古訓,即長輩對晚輩,家長對孩子擁有絕對的家族權威。在家庭關系中,家庭乃至家族的穩定是整個古代社會穩定的基本前提,在此背景下,精神懲罰屬于比較溫和的懲罰孩子的方式。
一般在此情況下,孩子所觸犯的家規是在比較輕微的情況下,或者是為了規誡、奉勸孩子走向更好的人生,所采取的的警戒方式。因此,這種口頭警戒懲罰,之所以力度最輕,是因為沒有涉及到肉體層面。主要是長輩斥責、記過、祭祖請罪乃至辱罵。
2.古人懲罰孩子比較重要的一類是對財產乃至身份的剝奪
在古代,家長擁有對家庭財產的絕對處置權,那么孩子在成家立業之后,大家長仍然擁有對其所得份額的絕對處置權。在這種情形下,家長如果要責罰孩子,比如子孫忤逆父母,乃至凌辱尊長等比較嚴重的情況,便會采取這種對財產和身份的剝奪之權。
財產資格包括罰錢、罰停、賠償、充公,革胙、鎖禁、出族、除位等不同處理手段和措施,可以發現其中的差別是非常精細的,就是在錯誤比較輕的情況下,可能只會采取罰錢、罰月例錢等簡單的處理手段,后來可能就會會除名,逐出家門,乃至在族譜上沒有一席之地,這樣等于完全隔絕了孩子與大家庭的關系,已經算是比較嚴重的一種懲罰措施。
3.古代對孩子的體罰的幅度很大,比較常見的則是罰跪,最為嚴重的可能是對生命權的剝奪
在古代人們的生活中,身體懲罰其實就是體罰,包括罰跪、掌嘴、杖責等方式,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罰跪。但是古人對孩子的懲罰是上不封頂的,并且歷代法律支持家庭乃至族長對本族后人的絕對處罰權。在國家的默許中,家族中的長輩已經擁有了孩子的生命主宰權,具體的方式可能包括活埋、沉塘、自縊等極端方式。當然,被采取極端方式處理的后人,一般是觸犯了不可容忍之罪,比如淫亂通奸等行徑。
概而言之,古人對孩子的懲罰方式有以下三種:
其一,警戒羞辱類,通常采取長輩斥責、強迫立誓、記過、祭祖請罪等形式,也有采取辱罵等精神懲罰的方式;
其二,財產資格類,通常采取的是財產資格的剝奪,比如罰錢、罰停、賠償、充公、革胙、鎖禁、出族、除位等;
其三,身體懲罰類,主要是體罰,包括罰跪、掌嘴、杖責等形式,最嚴重的則是生命主宰權等極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