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9日中午,小明(化名,已滿16周歲)與三位同學相約去禹城某干渠旁邊的樹林里燒烤,到達之后,因見旁邊有人,四人又臨時起意,到某干渠往趙牛新河輸水的涵閘東10余米處游泳。一開始,四人在邊上抱著石頭玩耍,但是玩水興致未盡的小明從淺水區域往里走了一點。誰曾想,他竟溜進了深水里,一塊游泳的小光(化名)想去拽他,但也溜進去了。另一個同學小兵(化名)看到此時的危險情況,趕緊跑上岸,到河邊公路上攔住了一位路人,路人拿起樹枝進行營救,把小光拽了上來。但是此時小明已經沒到深水區里,連人影都看不到了。幾人報警后,小明的父母和警察也很快趕到了現場,把孩子從河里撈了出來,但小明已不幸溺水身亡。
事發后,小明的父母認為,涉案河道屬于侵權法上的“公共場所”,作為涉案河道的主管機關,某水務局存在管理疏漏,這與小明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某水務局應當對小明溺水身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要求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80萬元。
禹城法院受理該案后,由禹城法院黨組成員、民一庭庭長王學敏負責辦理。他首先安慰小明的父母,當問及孩子是否會游泳時,小明的父母表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事發當天自己的兒子跟同學去了河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王學敏認為,在此案中,涉案河道是引黃總干渠向趙牛新河輸水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輸水,此處不是公共場所和游玩場所,雖然某水務局是該段河道的主管部門,但其無權阻止人們進入河道范圍,也無能力保障進入河道范圍的人員的安全,沒有設立明顯標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義務;而且小明事發時已經16周歲,接近成年人,他應該知曉進入河道游泳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小明的父母應該盡到監護責任。該水務局的管理行為與小明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禹城法院駁回了小明父母的訴訟請求。
小明父母于是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訴,請求重審或改判,要求某水務局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3月,德州中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
王學敏提醒,本案的事實再一次為家長們敲響警鐘,希望家長們在忙于工作、農活時要管好自已的孩子,外出打工的父母也要交待給家中老人看管好孩子,生命無法重來,避免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