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病歷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 診斷證明:證明患者患有某種疾病或傷害,需要休息治療。
2. 醫療證明:證明患者曾經接受治療,并且病情有所好轉。
3. 學校證明:證明患者需要休學,是為了治療病情或完成學業。
4. 病歷記錄:包含患者每次就診的病歷記錄,以及治療過程和效果的記錄。
5. 監護人證明:監護人應提供證明,說明他們同意患者休學,并承擔患者的一切費用。
如果患者需要辦理小學休學,上述病歷應該成為休學病歷的一部分。休學病歷應該妥善保管,以便醫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檢查。如果患者需要重新上學,可以在休學結束后申請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休學病歷是患者和學校之間的橋梁,可以幫助雙方更好地理解病情和治療方案。休學病歷也是醫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檢查患者和學校情況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