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復學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加強學校管理,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定,認真履行學業,不得違規休學、復學。
第二條 學生可以依據自身實際情況申請休學,學校應當予以審批。休學時間為一年至兩年。
第三條 休學期間,學生應當認真履行休學手續,按時參加課程學習,不得違規上課、玩手機、打游戲等。
第四條 學生休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應當按時返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學申請書;
(二)學校批準休學的文件;
(三)病歷、診斷證明書;
(四)監護人同意復學的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休學學生進行定期監督,發現學生違規休學、復學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確保學生按時返校辦理復學手續,不得影響學生的學業。
第七條 本管理規定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解釋。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名稱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