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學生休學管理辦法
為規范四川省中小學生休學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四川省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學生休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休學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四川省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內中小學生的休學管理。
第三條 中小學生休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或四川省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規定的學業水平要求;
(二)學生因身體或家庭等原因需要休息的;
(三)經學校批準,學生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同意的。
第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休學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學生休學期間身心健康,不影響教育質量。
第二章 休學申請
第五條 學生可以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校申請表;
(二)學生本人和家長的身份證明;
(三)學生學業成績證明;
(四)學生因身體或家庭等原因需要休息的證明材料;
(五)家長或監護人的簽字證明。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第七條 休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合格,學生本人和家長簽字同意的,學校應當為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并將休學情況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休學期限
第八條 休學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 休學期限不滿一年的,不得提前復課。
第十條 休學期限已滿一年的,學生可以提前復課,但應當在復課前三個月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當進行審核。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的規定,不得影響學業。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指導,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休學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學生休學期間身心健康,不影響教育質量。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