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休學管理規定提前復學
為了規范廣東省休學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廣東省高等教育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廣東省制定了《廣東省休學管理規定》,現予公布。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休學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廣東省高等教育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生可以依法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為一年至三年,學生可以提前復學。
第三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確保休學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第四條
學生提前復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可以提前復學;
(二)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提前復學申請,經學校批準;
(三)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休學時間內,完成相關學業,并符合學校規定的復學條件。
第五條
學生提前復學,應當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批準提前復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對休學學生進行跟蹤管理,確保其完成學業。
第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休學學生進行考試、考查、評估等考核,確保其完成學業。
第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學生的心理健康管理,幫助其解決學習中遇到的問題,消除其顧慮,確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由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